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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投资移民规则所指非住宅房地产包括商业大厦作出租用途的车位吗?

如商业大厦内作出租用途的车位符合以下条件,则符合计划规则第5.2段所指的非住宅房地产。
根据《印花税条例》(香港法例第117 章)第29A条,“非住宅物业”指任何不动产,而根据以下文书的现有条件:
(a)一份政府租契或政府租契协议;
(b)一份 《建筑物管理条例》(香港法例第344章)第2条所指的公契;
(c)一份根据《建筑物条例》(香港法例第123章)第21条发出的占用 许可证;或(d)(印花税署)署长所信纳对该不动产的批准用途有效地予以限制的任何其他文书,
该不动产在与其有关的政府租契 年期内或在与其有关的已协定政府租契年期内(以适用者为准),任何时间均不得全部或部分用作住宅用途。
此外,在完成已承诺 的投资后,申请人须向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申请核实他/她是否符合投资规定。申请人须自费聘用《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香港法例第588章)所界定的执业会计师,协助证明他/她符合投资规定,及把申请书连同履行规定文件和当中所列的所有证明文件一并提交,其中须包括能证明申请人投资的物业为非住宅房地产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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