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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投资移民中“指定金融中介机构”指什么?

指定金融中介机构必须是:

(a)《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所界定的认可机构;或

(b)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获发牌进行第1或9类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或

(c)根据《保险业条例》(香港法例第41章)获准经营附表1第2部所指类别C业务的保险人。

申请人只可委聘最多3家金融中介机构,而该3家金融中介机构应属于上述(a)至(c)的不同类别,并不得在上述3类金融中介机构的每个类别同时使用超过一家金融中介机构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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